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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夏某、张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李某,贾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18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福平。被告人贾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洪丹霞。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维元、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及辩护人王福平、洪丹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夏某伙同张某、李某、贾某等人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余姚市低塘街道许家堰20号302室,后为某被害人陈某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看管等手段非法拘禁陈某至同年8月15日.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倪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余姚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张某、李某、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李某、贾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李某、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定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四、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韩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