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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美芳与被上诉人古田县实验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美芳,古田县实验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美芳,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吴伦海,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县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法定代表人谢赛男,园长。委托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美芳因与被上诉人古田县实验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美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伦海、被上诉人古田县实验幼儿园委托代理人郑春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3月至2011年8月未投保职工养老保险而结算赔偿金34270.78元、未投保职工医疗保险而结算赔偿金15738.94元,该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可通过行政途径,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解决争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美芳请求被告支付未投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结算赔偿金的起诉。上诉人何美芳不服,上诉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保险,其时效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内一年内提出,不受到前面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时间为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导致现在无法办理的情形下,法院应予以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被上诉人2003年至2011年8月未投养老保险而结算赔偿金为34270.78元和2003年3月至2008年8月未投医疗保险而结算赔偿金为15738.94元,共计人民币50009.72元。被上诉人古田县实验幼儿园答辩称:上诉人诉称的情形是不能办理社保的情况下,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在他处办理的社保,不存在未办理社保而不能办理社保的情形,该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3年3月至2011年8月未投保职工养老保险而结算赔偿金34270.78元、未投保职工医疗保险而结算赔偿金15738.94元,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原审依法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何美芳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黄建方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杨清附注: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