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一鸣与被告廖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鸣,廖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马一鸣,男。被告廖琳琳(又名廖玲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鸣与被告廖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鸣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琳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一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马一鸣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