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盂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潘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占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琚玉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逯志强,男,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愿意自行调解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