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潘某。被告陆某。原告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玉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