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纪双,男,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