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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与徐权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徐权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权锋,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权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