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宝忠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忠,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友华,唐山恒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孙宝忠,农民。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董事长。被告胡友华,农民。被告唐山恒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裕东园104-4-14.法定代表人王仕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忠与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友华、唐山恒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忠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孙宝忠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