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5047-3。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经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辰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茂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