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段金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屠登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屠登祥,李贵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段金玉。委托代理人:周成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代表人:张楚铭。委托代理人:王光杰。委托代理人:张天云。被告:屠登祥。被告:李贵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金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屠登祥、李贵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茅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