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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阮新玉与被告李梅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新玉,李梅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阮新玉,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梅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新玉与被告李梅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孟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