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杨仕琼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委托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