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罗立新与刘为军、杜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新,刘为军,杜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罗立新,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为军,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桂香,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立新诉被告刘为军、杜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立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00元,共计4120元,由原告罗立新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