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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罗立新与刘为军、杜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新,刘为军,杜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罗立新,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为军,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桂香,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立新诉被告刘为军、杜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立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00元,共计4120元,由原告罗立新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