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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于钦刚与李兆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钦刚,李兆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钦刚。委托代理人王平吉,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辉,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全。委托代理人赵永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钦刚因与被上诉人李兆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钦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对李兆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钦刚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上诉人于钦刚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于钦刚撤回对李兆全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钦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红代理审判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