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民三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孙凤云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孙凤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四民三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信,吉林中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明,该银行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云,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龙振岭,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系被上诉人孙凤云丈夫。上诉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07)公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孙学信、张海明,被上诉人孙凤云的委托代理人龙振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07)公民二初字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古 岩审 判 员 初雨田代理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一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