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永展诉孟秋玲、周遂军、新密市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展,孟秋玲,周遂军,新密市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展,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秋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周遂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永展诉孟秋玲、周遂军、新密市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12月3日、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秋玲、周遂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秋玲、周遂军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