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昭红、张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昭红,张鲜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6号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连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36162-1。法定代表人石融庆,监事。委托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