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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盛翠红支付令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翠红,铜陵县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盛翠红,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铜陵县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娣。申请人盛翠红因被申请人铜陵县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5820元,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铜陵县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现有资产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铜陵县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20元的资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