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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周群与奚邦华、奚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奚邦华,奚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周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奚邦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奚北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与被告奚邦华、奚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群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