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秀洁与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洁,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尤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99-3号原告:黄秀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华、潘雄伟。被告: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俊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涛、柴禇玮。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浩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利峰。被告:尤俊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涛、柴禇玮。原告黄秀洁诉被告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尤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查处。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杭公(上)立字(2013)第524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现公安机关已对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被伪造一案依法予以立案侦查,本案相关事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秀洁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60800元,退回原告黄秀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