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3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579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白大中,所长。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