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宋勇与颜金娥等人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勇,柳玉林,颜金娥,柳维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宋勇,男,1985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有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玉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胜,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告颜金娥,女,1967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玉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被告柳维露,男,1990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玉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勇诉被告柳玉林、柳维露、颜金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勇承担。审 判 长  李若兰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