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与马宏岑、李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马宏岑,李全平,马坡,海本景,赵朝桂,柏宝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小字第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负责人:李岩峰任行长职务被告:马宏岑,男,回族,1958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全平,女,回族,1963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马坡,男,回族,1966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海本景,女,回族,1966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赵朝桂,男,回族,1964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柏宝芳,女,回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诉被告马宏岑、李全平、马坡、海本景、赵朝桂、柏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外出,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的起诉。本案预收的诉讼费50元,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