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明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周兵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周兵,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有一处位于明光市公安路68号“明城嘉苑”1号楼3单元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军所有的位于明光市公安路68号“明城嘉苑”1号楼3单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