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陈某甲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霞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10日投案,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印刷工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张西村2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10日投案,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21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印刷工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6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琳鋆、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等人合伙在霞浦县牙城镇棋盘岭山中,被告人陈某乙、谢某所有的一棉花厂房内开办印刷厂,伪造印刷多种品牌酒类外包装材料,被告人董某担任印刷师傅,指导印刷假酒外包装材料。2012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沈海高速福鼎市秦屿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某乙,并查获该印刷厂,当场查获印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卡纸11609张23218件、印有苏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卡纸10件、印有酒图案防伪标识的卡纸20848件、印有贞元增酒名称的卡纸4340件、对开双色单面胶印机1台、碘镓灯晒版机1台、KA2680凯马福来卡货车1辆等物。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现场照片、关于公安部“5.15”集群战役线索移送函、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丙、蔡某、李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陈某丙、蔡某、李某及被告人陈某乙、董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谢某、董某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228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乙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到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董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部分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缴纳部分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部分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部分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卡纸11609张23218件、印有苏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卡纸10件、印有酒图案防伪标识的卡纸20848件、印有贞元增酒名称的卡纸4340件及对开双色单面胶印机1台、碘镓灯晒版机1台、KA2680凯马福来卡货车1辆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