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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峰、高守理与王继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高守理,王继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高峰,现住延吉市。原告高守理,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继成,现住延吉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高守理诉被告王继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继成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