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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崔花顺与高慧、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花顺,高慧,赵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高慧,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赵春林,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与被执行人高慧、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1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良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