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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阮太珍与李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太珍,李泗强,李冬生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太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报被告):李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泗强,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李冬生,男,苗族。上诉人阮太珍与被上诉人李忠、原审第三人李泗强、原审第三人李冬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阮太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阮太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阮太珍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征得了李忠的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阮太珍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阮太珍撤回其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阮太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阮太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玉代理审判员 张 妹代理审判员 王勐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