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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谭达琼,王承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谭达琼,王承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258号。负责人邓有健,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锐(系特别授权),男,汉族。被告谭达琼,男,汉族。被告王承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谭达琼、王承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家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