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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进科申请执行洛阳市宏新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进科,洛阳市宏新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魏进科,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南路3号院3栋6单元701号。被执行人:洛阳市宏新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6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市宏新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624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晓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