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贺德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山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德全,男,生于1946年1月5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湖北省竹溪县人。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3)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德全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贺德全窜至湖北省竹山县,骗村民徐某某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以分钱、分房、分车、分历史遗产为诱饵,让其缴纳相关费用。诈骗徐某某现金90000元,诈骗李某一现金20000元,诈骗陈某一现金20000元,共计13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09年4月,山阳县漫川关镇柯某一经湖北省郧西县李某二介绍,加入了贺德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组织,贺德全以分历史遗产为诱饵,称对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有功人员分房、分钱、分车,多交多得,让柯某一交纳相关费用,从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先后十一次诈骗柯某一现金95500元。贺德全归案后退还柯某一损失70000元。2008年柯某二通过李某二的介绍加入该组织后,向贺德全提供的银行账号多次汇钱,前后共计被骗现金15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程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柯某一、柯某二、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被告人贺德全亦有供认。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贺德全犯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贺德全辩称,这些被害人都是主动找到他并自愿给钱,他也想给被害人退钱,但是还没来得及退,故他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贺德全先后骗湖北省竹山县的徐某某、李某一、陈某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称将给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有功人员分房、分车、分钱,让其交纳相关费用,交的钱越多,功绩越大,将来分的就越多,进而诈骗徐某某现金90000元、李某一现金20000元、陈某一现金20000元,共计130000元。2008年,被告人贺德全以同样的方法,骗湖北省郧西县的李某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后经李某二介绍,湖北省郧西县的柯某二、陕西省山阳县的柯某一先后加入该组织。柯某二、柯某一加入该组织后,先通过李某二给贺德全交款,后又自己直接给贺德全提供的账号进行汇款,分别被贺德全诈骗现金15500元和95500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贺德全再次到柯某一家中行骗时,被山阳县公安局漫川关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贺德全退还被害人柯某一70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贺德全诈骗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报案笔录证明,2013年7月17日15时,山阳县漫川关镇村民程某某到漫川派出所报称:她的婆婆柯某一被湖北人李某二、贺德全诈骗了九万余元钱。贺德全一会儿将去她家再次骗取其婆婆钱财,请求查处。抓捕经过证明,2013年7月17日15时,漫川派出所接程某某报警后,于当日17时35分,指派民警柳叶辉、冯德知、周建斌出警,赶至柯某一家,在柯家发现贺德全,经对贺德全进行现场盘问、检查后,将贺德全带至漫川派出所继续盘问。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正月间,湖北省竹山县的陈某二给他介绍说,竹溪县的贺德全现在正在跑中华民族历史资产解冻有功人员这事情,投资的越多,功绩就越大。2007年3月份,贺德全直接找到他家,又来说这事情,他就心动了,就答应了贺德全。贺德全临走时,给他留了二张银行卡,一张是贺德全的卡号,一张是安康汪某某的卡号,让他有钱就往这两张银行卡上打款。他说行,但每次不管往哪张卡上打款,他都得见贺德全的话后才能打款。就这样,从2007年3月份后,贺德全让他打款,最少的一次是3000多元,最多的一次是20000多元。2013年7月10日,贺德全给他打电话说,每人准备2万元,去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临走时,竹山县的李某一、陈某一各拿了2万元让他给贺德全捐去填表,他就把他们这六万元都给了贺德全。从2007年3月份至2013年7月10日,贺德全一共骗了他13万多不到14万元,这含陈某一、李某一两人各2万元在内。当时,他也想分别墅、小汽车和钱,才相信贺德全,现在才知道贺德全把他给骗啦。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投资人员这个机构都是假的。被害人李某一、陈某一陈述分别证明,贺德全在跑中华民族解冻有功人员这件事情的时候,徐某某也跟着跑这事情,他们就参加了。2013年古历6月10日这天,贺德全说,准备发中华民族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表呀,让他们想办法给弄点钱。他们就通过徐某某分别给贺德全了20000元。但是到现在分房的表也没有看见,民族大业解冻分房都是假的。被害人柯某二陈述证明,2008年前后,他妻子的姨夫李某二给他宣传说资产解冻委员会的事,他就相信了。李某二交给他一个户名卢某某的银行账号,他便给汇了几次钱。2009年,他又经李某二介绍认识了贺德全,李某二说贺德全是他的上级,贺德全给了他一个银行账号,之后,他便给贺德全汇钱。一直到现在,他已向卢某某、贺德全共汇了15500元。从交钱时,他们就给他说次年就“开办(解冻资产)”,但是每次他们又说现在启动资金不够,又要他们继续交钱。就这样,一年拖一年。同时证明,柯某一和他一样,受到李某二的宣传,一直给他们交钱,具体多少他不清楚。被害人柯某一陈述证明,2009年4月,她到湖北省郧西县看她兄弟柯某二,李某二也在场。李某二给她宣传说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事,她就相信了,之后她一直给李某二交钱。李某二每次打电话都说是他将钱交给他上级贺德全了,她才知道有个贺德全。2012年7月14日,柯某二带着贺德全到她家里来,贺德全给她填了“中华民族资产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摸底登记表”,并给她一个银行账号,账户名为贺德全,要她以后给他汇钱。之后,贺德全便经常打电话问她要钱。2013年6月份,李某二和贺德全一起来漫川,李某二让她交20000元,给填“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当时,她给李某二了20000元,李转手交给贺德全。这事让她儿媳程某某知道啦,找到李,让李给打了一个20000元的欠条。她前后亲手交给李某二28600元,向李某二汇款共计13400元,共计42000元。给贺德全汇了53500元,共计95500元被骗了。李某二说,等到“开办(解冻资产)”时就分房、分车、分钱。但是一直拖到现在,每次到了“开办”时间,没有“开办”,说资金不够,要她再给钱。他们还说,这事不要给子女说,他们会阻挡,等到房子、钱到手了,再给子女说。同时证明,柯某二也向李某二他们交钱了,具体多少说不清。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10日,她知道她婆婆柯某一给贺德全、李某二交钱的事。7月13日,她找到李某二,李某二就给她说“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这事,她觉得他说的很荒唐,一点都不靠谱,觉得柯某一被骗了。她就让李给打了两万元的借条。她打听到贺德全7月17日会来漫川,她便报案了。证人李某二证言证明,他听说贺德全在跑民族资产解冻的事,他便找到贺德全。贺德全说,他现在搞“民族大业”。世界上有四十八国家欠中国人的钱,孙中山的孙子孙小华负责去要钱,把钱要回来以后给中国。而这些钱由共产党、国民党、梅花党共同保管,到时候把这些钱解冻了,老百姓就富了。三党就会为出钱出力的人奖金,给奖金的多少就按“功”大小论,出钱多的“功”就大,功大的奖金就多,就可以分房、分车、分钱。房子在西安市长安区,都是199平米的别墅,分的都是好车,还分老票子,一张老票子可以换现在的现金几十万。贺德全说他们成立的有“资产解冻委员会”,他是竹溪管事的,说资产解冻就在最近几年。贺德全还拿资料念给他听,他见贺德全手上有资料文件,他就相信了,他说和贺德全一起跑这事,贺德全叫他出钱就行了。他相信贺德全说的是真的,就想着让亲戚将来能分些钱,就将此事给柯某二说,柯某二也信了。他给贺德全说柯某二想参加此事,贺德全说参加可以,要出钱论功,贺德全就给他了一个卢某某的银行账号,卢某某是贺德全的侄儿媳妇。最开始柯某二朝卢某某的账号上打过钱,后来柯某二和贺德全见面后,就直接把钱打到贺德全的银行账号上。听说,柯某二投资了一万多元。2009年4月,在柯某二家,遇到柯某一,他就也给柯某一宣传了此事,柯某一也相信了。柯某一先后给了他42000元,他都给了贺德全。后来,柯某一和贺德全通电话认识后,柯某一不通过他转交了,由她直接给贺德全汇款。同时证明,他曾向柯某一借20000元交给贺德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资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和住房分配表都是贺德全提供的。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前几年,他也花了很多钱去跑“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人员住房分配”这事。贺德全他认识,但是他没有给贺德全提供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分配登记表,贺德全给了他2000元钱,他都给贺德全还了。徐某某也跑这事,但是徐某某没有给他钱。被告人贺德全供述证明,2006年3月的一天,重庆市城口县一个自称张某某的人和湖北省竹山县的陈某二找到他说,他们正在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摸底登记表的事,让他给帮忙跑一下,他的费用按国家的规定,按他的功绩大小给他付钱,还有奖励。他就开始跑这件事,最初跟陈某二跑这事时,他以为是真的,但是跑了好多地方,他发现其实这就是一个骗局。他把积蓄花完了,还借了许多债。别人逼的要债,没有办法,只有用同样的办法去骗别人,从东家骗的钱去还西家的债,就这样恶性循环。他先后骗了湖北省竹山县徐某某现金13万元,其中包括李某一、陈某一各两万元。通过李某二的介绍,他给柯某二一个他侄媳妇卢某某的银行账号,只所以给这个账号,是因为要给卢某某还钱。后来,他给柯某二了一个自己的银行账号,让柯某二向这个银行账号上汇钱,一共骗了柯某二1万多元。李某二一直给他钱,后来才知道这钱是柯某一给的,通过李某二,他认识了柯某一。认识柯某一后,他给柯某一了一个自己的银行账号,柯某一就向卡里汇钱,先后共骗了柯某一元95500元。他拿的“议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摸底登记表”都是假的,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这个组织,这些是为了多骗钱用的。他选择的诈骗对象也是这种脑子反应迟钝,易于上当的老年人。他说把大家投资的钱都给汪某某和孙小华了,事实上这些钱都被他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这事情花用了,其中60000元给他二儿子贺茂平了。书证山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共同证明,山阳县公安局对贺德全随身携带现金20000元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柯某一。证人贺某某证言、贺德全供述、山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共同证明,被告人贺德全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柯某一50000元。书证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有功人员住房分配摸底登记表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投资人员分配表二张、用塑料纸包封的宣传材料二张、题目为“议案-提交国际联盟中国人民政府关于民资解101-303管理工作计划,天字A5555K壹号令”的材料一份共5张证明,被告人贺德全诈骗时所用的材料。书证李某二给柯某一所写借条一张、邮政银行汇款收据7张证明,柯某一给李某二、贺德全汇款的事实。书证李某二邮政银行活期明细证明,李某二给贺德全汇款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贺德全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贺德全提供的李某二证明两份、柯某一证明一份,因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这一组织,欺骗他人加入该组织,以给投资的有功人员分房、分车、分钱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柯某一等人共计24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德全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德全辩称,这些被害人都是主动找到他并自愿给钱,他也想给被害人退钱,但是还没来得及退,故他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经查,徐某某等被害人是贺德全主动骗其加入该组织的,柯某一等被害人虽不是他主动邀请加入,但也是通过该组织的李某二介绍而加入的,同时,被害人是否主动加入该组织以及被告人贺德全是否退还被害人财物,并不影响其诈骗的犯罪事实,而被害人自愿给钱,正是受到贺德全蒙骗产生错误认识所致,故该辩解观点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且退还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德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7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清);二、被告人贺德全未退赔的违法所得171000元应予以追缴并返还上述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 东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依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