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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发文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文,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李发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平武县响岩镇。被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治斌。申请人李发文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李发文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619323.9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发文向本院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19323.9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光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