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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南岸实业有限公司、海口鑫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南岸实业有限公司,海口鑫恒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29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方永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南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海口国际商业大厦12楼1228室。法定代表人周子兑。被执行人海口鑫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中旅大厦311室。法定代表人周海雄。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南岸实业有限公司、海口鑫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108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口鑫恒发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00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