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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凌梓峰与张宝利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梓峰,张宝利,黄小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凌梓峰,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张宝利,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黄小东,男,1957年7月3日出生。原告凌梓峰与被告张宝利、黄小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梓峰、被告张宝利、黄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梓峰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宝利系相邻关系,原告住在被告楼下。自2011年7月至今,被告的洗浴间有水渗漏到原告的洗浴间的顶棚及墙壁。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修理漏水点,被告不但不予修理,还对原告的房屋渗水原因产生质疑,认为不是他家原因,他家找不到漏水点。之后因被告经常使用洗澡间洗澡,所以漏水越来越严重,导致原告的洗浴间及相邻居室的顶棚墙壁长期被水泡蚀,墙皮损坏发霉,洗浴间的门也因水的浸泡而变形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地板也受到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均遭到拒绝。被告的房屋漏水渗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心情,并且对原告的房屋和设施造成损害。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8339.43元。被告张宝利辩称,从装修完了就漏水,装修是黄小东装修的,装修完了一直给楼下造成漏水,装修质量不合格,通过一个什么公司,经我查询,没有这个公司,我认为黄小东在这里边有诈骗的嫌疑,因为他没有施工资质,给漏水造成损失,我要求赔偿楼下即原告的损失,把漏水给修复。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同意赔偿,谁造成损失,谁装修干的活谁赔偿。被告黄小东辩称,我是受人委托干的这活,不管这公司现在注销没注销,现在有没有,我要求委托我的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出庭。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我给张宝利装修的日子应该是2009年11月份装修完的,两年以后漏的。装修是我们装修的我承认,如果说当时做避水实验当时漏了,那我没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凌梓峰与被告张宝利均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居住楼下,被告张宝利居楼上。2009年,黄小东为原告装修完房屋后,于8月6日以承包方名义与被告张宝利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北京旭龙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承包方处加盖了印章,黄小东在承包方处签字。工程完工后即交付了使用。2011年4、5月份,原告家开始漏水,漏水地点主要在被告张宝利家浴室位置,因长时间漏水将原告家屋顶门框等部位浸泡损坏。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将被告张宝利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自家洗浴间的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洗浴间及居室的顶棚墙壁,洗浴间门及地面因漏水浸泡造成损坏的进行修复和更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张宝利的申请,依法追加黄小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张宝利、黄小东均查找不到对原告凌梓峰家房屋漏水的漏水点。本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在张宝利家浴室进行了放水约20分钟,看到原告家浴室外漏水点有水漏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未协商一致,故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为8339.43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339.43元。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故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明,北京旭龙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注册登记情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小东为被告张宝利家装修房屋,虽装修完后对浴室部分进行了避水试验不漏水,但在两年内被告张宝利家浴室开始漏水并将原告家房屋损坏。本院考虑被告张宝利家浴室漏水系被告黄小东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所致,故被告黄小东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凌梓峰及被告黄小东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被告张宝利对其浴室漏水存在过错,故被告张宝利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凌梓峰的请求有鉴定结论予以证实,且二被告均无异议,故原告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凌梓峰房屋修复费用八千三百三十九元四角三分。二、驳回原告凌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六千元,由被告黄小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黄小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成杰人民陪审员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