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禾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禾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29号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二小区5号附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3998-X。法定代表人:罗代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光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4965-8。法定代表人:邓小川,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八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