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民初字第09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朱怀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朱怀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8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果,行长。被告朱怀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朱怀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