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耿思明诉王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思明;王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耿思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本恩,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江,男,汉族。原告耿思明诉被告王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1月5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耿思明委托代理人赵本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定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8月25日被告王定江向原告借20000元并向原告打下借条一张,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王定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定江及其妻李环英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耿思明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耿思明与被告王定江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定江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定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耿思明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曹自强陪审员 朱露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