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执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兰春生诈骗罪,兰春生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兰春生

案由

诈骗;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67号罪犯兰春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四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兰春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7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61.2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兰春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春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春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