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红星一组与被上诉人马成钢、杨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一组(以下简称红星一组)。负责人杜保国,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徐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钢,男,汉族,成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汉族,成年,与马成钢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段海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红星一组因与上列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星一组负责人杜保国及委托代理人许光春,被上诉人马成钢、杨静��托代理人段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首先应提请由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一组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马成钢、杨静是否构成侵权,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否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因建房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时都进行了协商、调解。多次协商、调解未成。故原裁定驳回红星一组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杜亚平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