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宋来信为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宋来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宋来信,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来信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沙非审查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非审查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宗审 判 员  宋 炜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