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恩国与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国,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恩国,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江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行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蒋永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恩国诉被告永江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恩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国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恩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