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京和合同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年海刑初字第018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京和,男,1960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京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京和及其辩护人贾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由其本人或通过受其委托的王x1分别与被害人王x2(男,44岁)等11人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协议”或“卡表终端安装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后逃匿。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刘京和于2012年9月28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现尚未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京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京和定罪处罚。被告人刘京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未虚构事实,没有骗人,且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京和承揽的安装电表的工程是真实的并非虚构,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京和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与被害人王x2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赃款已在案发后由王x1代为退赔。二、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与被害人贾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赃款未退赔。三、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与被害人汪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赃款未退赔。四、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与被害���戴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刘京和又与被害人戴x签订“复控采集器安装协议书”,欲再次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后被害人交付人民币1万元。现赃款均未退赔。五、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夏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现赃款未退赔。六、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付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后在案发前由王x1退还人民币3万元,剩余赃���现未退赔。七、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祝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现赃款未退赔。八、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戎x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赃款未退赔。九、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李x1签订“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后王x1在案发后退还人民币1万元,剩���赃款未退赔。十、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岭南路金百万花园桥店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刘x签订“卡表终端安装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涉案赃款已在案发后由王x1代为退还。十一、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京和虚构有电力工程可以承包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岭南路金百万花园桥店由受其委托的王x1与被害人汤x签订“卡表终端安装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涉案赃款已在案发后由王x1代为退还。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京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曾供称,2007年左右其成立了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其担任公司法人。2008年11月间其经朋友介绍认��了崔x,崔x称北京市供电局要将所有电表更改为插卡数字采集的电表,他承包了一部分,可以给其一些工程由其组织人干。其就同意了,后就找了一些小施工队。自2009年初开始其就陆续与这些小施工队签订了“卡表终端安装协议”,每个施工队收取了风险保证金2万元。总共签了10多份协议,一共收了30万左右的保证金。其签了4份左右,其余的都是王x1签的。到了2009年7月间其觉的这工程不挣钱不想干了,就陆续退了一些施工队大概20万左右的保证金,剩余的钱都花了。因还欠一部分保证金没钱退,其就去外地了。王x1是其邻居,担任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平时公司的事情都是他在打理。其和崔x签订的有合作协议,大概内容是崔x负责技术、培训,其负责招收工人,合作将工程完成,但这份协议其找不到了。2、被害人王x2的陈述,证实2008年其经王x1介绍认识了刘京和,当时王x1介绍刘京和是承包电力公司工程的。2008年11月24日其在海淀区航天桥往西王x1的家中与刘京和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当时王x1和刘京和都在场。过了两天刘京和让其去五环边上的一个水泥预件厂办手续,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其与刘京和签订的合同一直没有履行,他老是说今天有几百块,明天有几百块的,但总共干了也不到100块。一开始刘京和说他能拿到200万块的安装工程,让其赶紧找50人的队伍,说要培训一星期,结果三个月一直在培训没有正经干过,全是别人正在装着让其带人去看,然后让其的人上去安装,安装电表后来也没有收到钱。3、被害人贾x的陈述,证实2008年12月间其经人介绍认识了王x1,王x1称他父亲的干儿子刘京和手里有给供电局安装采集器的活儿。2008年12月22日其和合伙人汪x一起去海淀区上地王x1的办公地点,在那见到了刘京和,他是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当时对方称北京有几十万块采集器安装的工程,让其找人培训,安装500块结一次帐。其按约定与刘京和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王x1给其开了个收据。后经过培训一直没有活儿,也联系不上刘京和,找王x1他说也联系不上刘京和,风险金也没有退。4、被害人汪x的陈述,证实2008年其经人介绍认识了刘京和,后在海淀区上地辉煌大厦王x1的办公室与刘京和签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其当时是和贾x合作,每人都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当时刘京和承诺培训一两个月后就给其活儿干,按安装电表的数量计费。后刘京和让其二人培训,贾x带着工人去过好几个地方,但都没有收到任何费用,后刘京和就跑了。5、被害人戴x的陈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x1,他自称手里有个关于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工程的活儿,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其于2008年12月22日在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王x1的办公地点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押金,当时刘京和、王x1和其在场。签完协议后一直没动工,让其等培训。2009年1月14日王x1找到其称准备推荐其做复合采集器,但需要补交3万元押金。因其对此事有些怀疑,就只交了1万元押金,并于当日签订了复合采集器的安装协议。两次交款其都是给的王x1支票,隔日他再给其收据。王x1还向其出具了刘京和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在2009年3月20日至当年4月24日,陆续以培训为名安装了72块采集器,后因其为这个工程准备了一个20人的采集器安装队伍一直在等着耗费资金,其就提出不干了,并在2009年4月26日与刘京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把已安装的72���采集器的钱共6480元退给其,并把之前交的3万元押金退给其。后其就找不到刘京和了,王x1也推脱找不到刘京和无法退款。6、被害人夏x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21日其和王x1在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王x1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份“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王x1称是刘京和委托他签的。2009年4月23日其给了王x14万元押金,他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据。后其帮王x1干了40天的活儿,但王x1没给其报酬,工人的工资都是其垫付的。王x1说这活儿都是刘京和找的,他只是帮着刘京和找施工单位,他自己不负责这方面的业务。其是通过王x1认识刘京和的。7、被害人付x的陈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x1,他问起要不要做一个关于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的工程,后其去王x1在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的办公室详细了解了一下情况,于2009年4月22日��王x1的办公室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同时收了风险押金4万元。后其又在王x1的要求下找了几个工人去培训,但一个月后也没有分配任务,其就要求退出。经其多次追要,王x1退了其3万元钱并给其写了张条,内容是采集器风险金尚欠1万元,在2009年10月前退还,但后来也没有退。在此过程中王x1提过一个叫刘京和的人,称是他的干哥哥,但没见过面。8、被害人祝x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x1,其朋友介绍称王x1手里有个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的安装工程,让其过去签协议。其觉着这个项目不错,就于2009年4月28日在上地辉煌大厦702室与王x1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2009年5月5日缴纳了4万元的风险金,王x1给其开了收据。后其去王x1所说的培训点看了一下感觉不像是电力公司的正规培训点,就不安排人���了让王x1把风险金退给其,他就一直找各种理由拖着。9、被害人戎x的陈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x1,后其去王x1的公司了解情况,他称他干哥哥刘京和是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工程的总包,后其于2009年4月30日上午在王x1位于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的办公室内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是王x1以北京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同时收取了其风险押金2万元。当时王x1还向其出具了北京广富来财物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刘京和的身份证复印件。后王x1带其去见了该项目的总包刘京和,刘京和跟其谈了谈安全施工的一些注意事项。后其按王x1的要求找了3个工人去培训,过了一段时间其发现这事情不靠谱要求退出,王x1让其出具一份内容为“此采集器工程不适合我们安装”的书面协议,其将协议送到王x1���司后王x1称十个工作日内退款,但后来就以领导出差为由不退款了。10、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上旬其听王x1说他公司有一个关于电表采集器终端的项目,其就和孟x一起去王x1在上地辉煌国际大厦702室的办公室谈这个项目,王x1介绍称该项目是给北京市供电局管理范围内的各个变电箱安装电表数据采集器终端,并称刘京和是总承包商,刘京和全权委托他来干这件事。其要求看他公司与供电局的协议,王x1称不方便后其就没坚持。2009年6月22日,其在王x1的办公室与王x1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后王x1要求其交4万元风险押金,其就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王x1,他给其打了收据。后在接受培训后一直没有活,其要求退还押金,王x1一直拖着没给。给王x1的4万元都是孟x出的,他只是帮孟x联系的这事。11、被害人刘x的陈述,证实其经侯x介绍认识了刘京和,他称有个安装插卡电表的工程,后其于2009年7月14日同刘京和签订了“卡表终端安装协议”,并按要求交给了当时也在场的刘京和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x1材料押金2万元,后其就联系不上刘京和了。12、被害人汤x的陈述,证实证实其经侯x介绍认识了刘京和,他称有个安装插卡电表的工程,后其于2009年7月16日同刘京和签订了“卡表终端安装协议”,并按要求交给了当时也在场的刘京和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x1材料押金2万元,后其就联系不上刘京和了。13、证人王x1的证言,证实北京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刘京和,其和刘京和是老街坊,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2008年12月20日,刘京和给其一份授权书,让其负责公司商务洽谈和签约事宜,在公司商务洽谈中全权负责审核合作方资质、评判和审核合作方履约能力以及��署合作方与公司的合作协议。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间,刘京和授权其代表公司在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4号楼702室其办公室内与多家单位签订了“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分别收取了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风险金,一共收了30余万元。其收的钱都交给了刘京和,没有得到刘京和的钱,其退的风险金是其从家里借来的。当时刘京和对其称让其把采集器的工作开展好,将来每安装一个给其提3到5元钱,但没有书面承诺。开始签合同都是刘京和拿着公章来公司签,后来就把公章都留给其,让其直接签订合同。刘京和称通过朋友得到了供电局换卡表的项目,让其帮着起草合同。2009年7月14日,刘京和在航天桥和花园桥之间的金百万与刘x等人签订了“卡表终端安装合作协议”。因刘京和称电力局方面要收10万元保证金,其就在合同上写了交纳保证金的条款。一共收了2家。一家是刘x他们公司的,一家是汤x他们公司的,每家收了2万元。这些钱其都给了刘京和,其给刘x他们开了收据。这个项目是刘京和同侯x商量的,也是侯x与施工队沟通的,刘京和称工程已经拿了下来,并且和供电局说好了,到时候会通知其。13、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其和刘京和是干工程认识的,2009年5月间刘京和找到其让其帮着联系点活儿干,并称他有人也有资质。后其告诉刘京和供电局有个卡表改造的活儿,有10万户的电表改造,4000户采集器安装,但得过了十一才能干,每户的改造费用是20元左右,如果其联系成的话每户其收5元。刘京和同意了,其就要求他拿份资质给其,但刘京和拿了两次资质都不行。前几天刘京和的媳妇打电话给其称她家来了六七个人要找刘京和,但她已经和刘京和离婚了,让其帮忙处理,其让她报警了。后其就联系王x1,发现都找不到刘京和了。其没有和刘京和说过其在供电局工作,其只是包供电局的话儿,刘京和知道。因其经常给供电局干活,刘京和就找其想让其帮着给他联系点活儿干。14、证人崔x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初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京和,他想从其手中分点卡表采集终端工程干。当时其手中缺电工,就让他带着自己的电工来培训,培训合格就可以干。后刘京和就带来些电工培训,还经常更换电工培训,但他带来的电工多数都没有培训合格,后其就找不到他了。其没有给过刘京和关于这个项目的工程。15、证人侯x的证言,证实其与刘京和系二十多年前认识的,2009年7月10日20时许刘京和在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南门马路边上称他承包了北京市内四个老城区的插卡电表安装业务,需要安装约10万块插卡电表,让其找几个安装队伍,并要求每个安装���向他交2万元的材料保证金。后其找的安装队其中一个是其朋友刘x的,另一个是其朋友张x介绍的其不认识。2009年7月中旬,张x介绍的安装队和刘x的安装队都是通过其联系,约在海淀区岭南路东口金百万花园桥店二楼分别谈的此事。当时签订安装协议后就都按刘京和的吩咐把钱交给了一同去的办公室主任王x1。这两次签协议时其都在场。后因安装队不能进场施工,其在和刘京和谈如何赔偿安装队损失时见过他一面,后来就见不到他了,手机也关机了。16、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间其通过吕x认识的侯x,2009年7月2日侯x联系其称有装10万块卡表的活儿,后其去望京看了一下,也有这么个工程。2009年7月16日其与杨x、汤x去广东大厦见了他们,当时侯x说刘京和是老板,王x1是公司主任,杨x要求看刘京和的委托书,王x1称没有,其几人就决定不签了。但侯x追出���称刘京和是他叔叔不会有假,出事了有他和吕x,后几人就去了北师大附近的金百万二楼签订了协议并交了保证金2万元,当时其与汤x、杨x、吕x、刘京和、侯x都在场,王x1给汤x开了收据。后一直没有活儿,其几人就找刘京和商量怎么赔偿损失,后刘京和给其打了张3.5万元的借条,之后就联系不上刘京和了。17、证人杨x、吕x的证言,证明内容均与证人张x的证言基本一致。18、证人孟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间其通过李x1公司与北京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采集器安装工程协议,并由其出了风险押金4万元。到了6月中旬其指定的实习队伍开始培训,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刘京和和王x1一直说马上有活儿,其就一直在等消息。期间刘京和以接大活儿为名让其带30人去东四十条的一个工地进行施工,所有费用都是其发放的,后就联系不上刘京和了���其也和李x1联系过,因他一直不在北京其就向王x1追要4万元的押金,但一直没有结果。19、协议书、收据,证实各被害人与刘京和、王x1签订协议的情况及缴纳保证金的情况。20、收条、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8月19日王x1向刘x退款人民币2万元;2009年8月18日王x1向汤x退款人民币2万元;2009年8月间王x1向付x退款人民币3万元;2010年7月间王x1向孟x退款人民币1万元;王x1已向王x2退款人民币2万元。21、授权书、证明函,证实刘京和授权王x1全权负责北京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洽谈的情况。22、证明,证实北京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与北京广富来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刘京和没有业务往来。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8月16日刘x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于2012年9月28日将刘京和捉获归案。2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京和的基本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京和及其辩护人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其质证意见同其辩解。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刘京和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京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京和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京和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刘京和在并未承包北京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电力工程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致使多名被害人与其��人及其委托的王x1签订协议,并在收取多名被害人的工程保证金后逃匿,从其行为足见其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刘京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京和对犯罪数额的相关辩解,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指控的犯罪数额综合考虑了各被害人缴纳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及之后王x1代为退还的情况,最终认定被告人刘京和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刘京和的相关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京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京和退赔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 晟人民陪审员 苏云泉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