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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维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维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法定代表人颜台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建,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岚岚,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维锋,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维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