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与周永滔、吴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周永滔,吴水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负责人黄炳南,该社主任。被告周永滔,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吴水松,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诉被告周永滔、吴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