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商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福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曹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福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92号原告无锡市福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翔北路21-24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锡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盘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勇。原告无锡市福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楠公司)与被告曹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盘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楠公司诉称:2007年10月31日,福楠公司与曹勇就苏B151**中型普通货车签订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福楠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而曹勇严重违约,不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不按时续保该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严重影响其信誉和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挂靠车辆合同书,将苏B151**车辆过户至曹勇名下,并由曹勇承担过户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福楠公司与曹勇签订一份《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曹勇将号牌为苏B151**的货车挂靠在福楠公司经营。曹勇须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及应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并办理机动车各项保险(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按期缴纳挂靠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至今。现挂靠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届满,曹勇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也未再进行年检。福楠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福楠公司与曹勇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曹勇未按时参加保险及年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福楠公司据此主张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书,将苏B151**车辆过户至曹勇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曹勇系本案的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无锡市福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曹勇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二、曹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号牌为苏B151**的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