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东、周小娟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周小娟,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58号原告王旭东,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西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605010532。原告周小娟,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西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709030546。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03室。注册号610000100112843。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周小娟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东、周小娟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周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76元,其余8376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