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广民、夏广生、丁国宝(保)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广民,夏广生,丁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夏广民,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执行人夏广生,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执行人丁国宝(保),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广民、夏广生、丁国宝贷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国宝有到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国宝(保)收入1139197.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