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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尚训与刘淑敏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训,刘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刘尚训,男,1950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淑敏,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淑敏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尚训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淑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