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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郭民、耿语然与刘永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民,耿语然,刘永胜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郭民。原告耿语然。被告刘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民、耿语然与被告刘永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民、耿语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郭民、耿语然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