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房庆远,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庆远、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原告2011年6月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姜某由原告抚养,孙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孙某某辩称,双方系初中四年同学,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女儿孙某也为此改名,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被告孙某某初中同学四年,2011年正月初四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告婚前带一男孩姜某,被告婚前带一女孩孙某,婚后被告将女儿名改为孙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初中同学,认识多年,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均系再婚,均应珍惜重新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交流、互敬互信、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楠楠 来自